成功案例
被告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分別在2017年12月1日、2017年12月2日、2017年12月23日在原告余某某處借款20000元、8000元、3000元。并在2017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,載明“今借到余某某現(xiàn)金20000元貳萬圓整。借款人:夏某某……2017.12.1”。2018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,載明“今借到余某某現(xiàn)金6000元(陸仟圓整)。借款人:夏某某……2017.12.2”。原告庭審陳述書寫該借條的時間是2018年7月9日,被告將落款時間書寫為2017年12月2日。被告夏某某陳述原告所述屬實。同日,被告向原告出具《還款計劃》,載明“從2018.7.9號開始最低還款¥:2500元(貳仟伍佰圓整),2018.12.30號還完??傆嫞?6000元(貳萬陸仟圓整)?!痹嫱応愂鲭p方口頭約定借款20000元月利息為400元,超過一個月利息為500元,之后借款的11000元約定月利率為2%。被告夏某某對此無異議。被告出具《還款計劃》后陸續(xù)歸還了4000元借款,尚欠原告借款22000元。
當事人出具借條、微信聊天記錄截屏等證據(jù),法院予以確認。遂判決如下:
被告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余某某借款22000元及利息(計算方式為:以22000元為基數(shù),從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按年利率6%計算)。
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規(guī)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案件受理費用,由被告夏某某負擔。
根據(jù)這個案件,我們可以看出,在發(fā)生民間借貸的時候,其實還款日期還是很重要的。一旦約定了還款的日期,你再預期未還的話,那么相應的違約賠償金就會從還款日期開始計算,日子越長違約金就會越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