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功案例
近年以來,由于城市土地的稀缺以及進城人口的激增、通貨膨脹等因素,導致城市房屋價格出現(xiàn)了空前的活躍,大部分城市的房價均處于上漲趨勢。對于某些城市房價而言,又出現(xiàn)了價格翻番的現(xiàn)象。雖然政府相繼出臺了相關房控政策,在一定的時間內控制了房價的猛漲,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越來越自由化,從長遠來看,城市房價仍然會處于一個上漲的趨勢。
作為不動產之城市房屋,不僅僅只有簡單的居住功能,而且還有財富保值的效益。城市房屋的方方面面,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。對于很多年輕人來說,房屋可能就是自己家庭多年積累的財產。
房屋交易,對于每一個人來說,還算是一個大宗的交易,少則幾十萬,多則幾百萬、幾千萬。每一宗房屋交易,都是買賣雙方慎重思慮后的決定,實屬不易。但是,房屋交易的背后,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、利益博弈。
特別是,當房屋交易遇上了房價上漲......
當房價上漲,房屋交易中的賣方不賣的行為就成了一種社會的普遍現(xiàn)象,先是協(xié)商、斡旋,再是訴訟、強制執(zhí)行。
有人認為,這種現(xiàn)象屬于根本違約行為。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。守約方既可以選擇要求賣方繼續(xù)履行合同,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,同時要求賣方賠償損失或者雙倍退還定金。在選擇繼續(xù)履行合同的情況下,由于某些合同義務具有人身屬性,客觀上無法強制執(zhí)行,導致守約方不得不解除合同;在選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,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相關的損失,包括但不限于因締結合同的損失、期待合同實現(xiàn)后的可期待利益的損失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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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認為,這屬于重大誤解。由于房屋是在半年前掛牌在中介公司準備出售的,賣方根本沒有在本城市居住過,也不了解本城市房屋的市場價格的大幅上漲,在簽訂合同時,賣方也不知道房價大幅上漲的消息,所以,賣方自以為半年前的房價和簽訂合同時的房價相當,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,賣方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,他誤以為當時簽合同的價格就是市場價格,有重大誤解之嫌,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合同。
有人認為,這屬于情勢變更。房價上漲屬于不能預見、不能避免、又不能克服的現(xiàn)象。如果賣方出售房屋的目的是為了重新在本城市換一個居住條件,重新購房的話,賣方就要補很多差價。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強制要求賣方過戶,有顯失公平之嫌,賣方則可以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請求人民法院解除或者變更合同。類似于武漢市煤氣公司訴重慶檢測儀表廠案件。
也有人認為,這是正常的商業(yè)交易。交易即意味著風險,收益與損失可以在曇花一現(xiàn)之間若隱若現(xiàn)。在簽訂合同之前,你可以選擇交易,也可以選擇放棄。在社會市場經濟自由化的今天,作為成年人,只要你選擇了交易,就要懂得商業(yè)風險,如同股市一般。如果就連基本誠信都沒有了,談何買賣?談何交易?合同講究的是平等、自由原則,自雙方簽字的那刻起,你就會面臨各種商業(yè)風險。這便是社會市場經濟自由化的規(guī)則。
還有人認為,這是一種人們?yōu)槔娑鞒霰灸芊磻彩且环N合理的博弈。在市場經濟自由化的社會,你不可能期待在房價翻番的情況下,賣方還很積極樂意地配合買方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從法理上說,是一種不可期待權。房價上漲,憑什么就只能由買方撿了便宜?雖然合同法規(guī)定的誠實信用原則,要求買賣雙方應當秉持誠實,恪守承諾,說好的事情,一定要按約定辦事。但是,合同法也規(guī)定了公平原則,即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。特別是在某些城市存在的一夜暴漲的房價,在買賣雙方均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,讓賣方承擔不利風險,確有不公之味。如果讓交易雙方平均分配溢價利益,也可以體現(xiàn)了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則。
以上的觀點,均是在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遇到的很多說辭。暫且不評論法院判決結果的情況下,以上的各種觀點,與其說是否正確,不如問是否有理。
房價上漲,可能有諸多原因,房價上漲所帶來的毀約行為也司空見慣,最終會導致訴訟和執(zhí)行。在這市場經濟越來越活躍的社會里,很多商業(yè)風險確實是我們難以預料的。在網(wǎng)上購物或者大型的商場(如新世紀百貨),基本上都形成了買方15天無理由退貨的交易規(guī)則。那么,在現(xiàn)實的某些交易中,若不影響再次銷售的情況下,是否可以參照網(wǎng)上的交易規(guī)則,即附賦予買賣雙方一個合理期限的隨意解除權。這樣便可以更多地減少一些“不成熟”、“信息不對稱”的不公平交易的風險。